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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自考服务网> 试题题库列表页> 2010年12月,甲县城管局没有书面通知乙厂就强制拆除乙厂违章建筑的房屋,也未制作物品清单,在搬运房屋内物品过程中损坏部分物品。乙厂于2011年1月与丙厂合并成立新的丁厂。同年2月,丁厂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县城管局赔偿建房投入和物品损失。问:(1)丁厂是否具有原告资格?请说明理由。(2)若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城管局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法院是否应该支持丁厂的赔偿请求?请说明理由。

    第十四章

    卷面总分:100分     试卷年份:    是否有答案:    作答时间: 12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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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题序号

    2010年12月,甲县城管局没有书面通知乙厂就强制拆除乙厂违章建筑的房屋,也未制作物品清单,在搬运房屋内物品过程中损坏部分物品。乙厂于2011年1月与丙厂合并成立新的丁厂。同年2月,丁厂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县城管局赔偿建房投入和物品损失。问:(1)丁厂是否具有原告资格?请说明理由。(2)若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城管局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法院是否应该支持丁厂的赔偿请求?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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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县人民政府在强行拆除某食品厂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时,未及时通知该厂,也未制作物品清单,房屋内的物品被毁损。该强制拆除行为后果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确认违法。2012年12月,该厂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13年4月该厂的企业法人登记被注销。2014年1月该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甲县人民政府赔偿建房投入和物品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该厂具有原告资格
    • B、因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该厂对建房损失提出的赔偿请求不成立
    • C、因甲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只存在程序违法,该厂的请求不成立
    • D、该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两年内
    • E、该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赔偿的方式不包括()

    • A、返还财产
    • B、金钱赔偿
    • C、恢复原状、消除影响
    • D、实物补偿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被申请人是()

    • A、委托的行政机关
    • B、受委托的组织
    • C、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
    • D、委托的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的组织是共同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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